瀘州出臺12條措施支持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復工復產

發布日期:2020年03月22日     閱讀人數:

3月20日,我市印發了《瀘州市合力應對疫情影響支持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
 

瀘州出臺12條措施支持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復工復產
 

一、對通過招拍掛公開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提請市、縣政府批準中止出讓程序,待疫情結束后恢復出讓程序;對土地已成交按規定應在2020年1月23日(含)之后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競得人可申請延期簽訂;對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之后繳納土地價款的,受讓人可申請延期繳納;對于已供應宗地未按合同繳納土地價款,在2020年1月23日(含)之前產生違約金的,從2020年1月23日起至疫情結束次日止期間不計算違約金;對已供應土地未開工竣工的,競得人可申請延期開工竣工;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定的開竣工期限,疫情防控期間停止計算,具體由區縣政府、園區管委會確定后函告自然資源部門。前述申請延期繳納價款和開竣工時期,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疫情結束后30日。
 

二、建設工程項目在參建管理人員、質量管控體系、安全施工方案、工傷保險、現場開工條件等合格情況下,建設單位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允許邊施工邊辦理施工手續。涉及夜間施工的,可簡化辦理相關手續。
 

三、金融機構對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工復工、征信良好的企業,可提供信貸支持緩解企業資金困難。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受困的企業,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合理采取變更還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和增加信用貸款等措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到期還款困難的企業可予續貸或展期。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貸款,及時審批、加快放款。
 

四、對因特殊困難,在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受疫情影響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符合減免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調整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30萬元調整至40萬元;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40萬元調整至50萬元;鼓勵開展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和擴大合作銀行范圍;調整公積金提取政策,支持通過純商業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家庭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調整公積金放貸進度要求,對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相應樓棟現場施工形象進度達到1/5的,預抵押到位后輪候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新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樓棟,企業可申請延期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延期繳納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七、新開工建設工程項目可申請緩繳民工工資保證金,緩交期限為開工之日起3個月,但最遲于2020年12月31日前補繳到位。
 

八、已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未售房源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住建部和省上相關政策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前繳存。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19〕26號)文件要求,調整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方式。已繳存項目資本金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經認定已全面復工復產的,可申請一次性解控監管項目資本金總額的70%。
 

九、對疫情防控期間施工的建設工程項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現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準增加的費用,承包人、發包人可依據合同約定和疫情情況協商解決。
 

十、建設類企業的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未延續的,視同有效。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按時到崗履職的項目參建人員,可由企業選派具備同等資格條件的人員進行替代并報備。
 

十一、各級政府應主動服務建設工程項目,支持項目復工達能,對建設過程中發現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采取預先提醒、主動指導、及時糾正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建設活動的影響。
 

十二、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履約的,合同工期在疫情防控期間可合理順延;房地產開發項目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交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原確定的交房日期在疫情防控期間可合理順延。順延日期計算自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起至解除之日止。對因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會同發包人制定趕工措施方案,明確約定趕工費用的計取。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除有效期有明確時間要求的條款外,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相關條款有效期至市政府通知的疫情結束后次日,其余條款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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